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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川财采〔2021〕79号)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积极推进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提升采购监管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暂行办法》(川财规〔2021〕8号)等规定,财政厅组织建设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拟于2021年7月15日起上线试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 本通知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以下简称供应商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建设,具备供应商征集、随机抽取、邀请、日常管理、信用评价、综合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登录供应商库。   二、试运行范围 试运行期间,开放征集、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功能。   三、时间安排 2021年7月15日起,供应商库正式上线试运行,征集入库供应商的数量满足随机抽取条件后,开放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系统功能。供应商库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的规则及要求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另行发布。   四、供应商征集 (一)征集供应商范围 试运行期间,公开征集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库如实录入相关资格信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附件1); 2.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3)或者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此项为满足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等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未提供则不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 3.供应商具备的特定资质证书的扫描件。此项不限定资质数量,未提供则视同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供应商库将根据供应商录入的资格信息生成承诺函和声明函,由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生效;其他证明文件由供应商录入相应资质信息后上传。 (四)入库流程及要求 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库下载学习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1.注册登录和身份绑定。供应商下载安装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互联互通驱动,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供应商库进行注册,通过法定代表人手机短信验证后,提交完成注册,并绑定身份信息。 2.签订入库协议。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库在线确认供应商库入库协议(附件4)后,即完成入库协议签订,协议正式生效。 3.提交资格信息。供应商按照要求录入资格条件信息、上传资格证明材料,并确保资格条件信息和相应证明材料一致。出现不一致时,以在供应商库录入的资格信息作为认定标准,供应商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4.选择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作为随机抽取条件。意向业务地区是指供应商意向从业的县(市、区),意向采购品目是指供应商能够承接的项目范围。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采购品目后,供应商库中选择了对应的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才能纳入该项目随机抽取的范围。 5.系统校验。供应商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供应商录入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入库;供应商库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供应商录入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在供应商库生成相应资质信息。 校验不通过的,供应商按照提示信息进行核实、修改。确因相关证书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校验通过的,供应商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修改相应信息。 6.公示入库信息。已入库供应商的资格信息将通过供应商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入库后,资格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登录供应商库进行更新。否则,自行承担未及时更新带来的不利后果。 (五)清退出库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1)入库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 (2)供应商提供资格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3)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信息或者证明材料的; (4)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加入供应商库或者参加采购活动的; (5)经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再纳入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范围。如已清退出库供应商符合入库资格要求后,可以再次申请入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存在应当清退出库的情形时,可以在供应商资格情况公示栏进行问题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未被邀请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由财政厅按入库协议约定处理;对已被邀请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由涉及的项目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供应商库入库协议的约定,如实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格信息和证明材料,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信息不实、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财政厅负责供应商库的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监督。 操作执行中,涉及供应商库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28-86727173、86728005;涉及政策制度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请向财政厅书面反馈,邮箱:scczzfcg@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3日   
    时间:2021-07-13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
    (川财规〔20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采购人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基于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目标,科学测算预算经费需求,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建立健全预算评审制度,对经费需求较大或者测算难度大的采购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必要时开展绩效评估,将评审、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采购人要健全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等业务有效衔接,将采购管理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加强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既要防止拆分预算规避政府采购,又要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三)严格采购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采购人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性特点,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合理规划预算资金安排,适时评估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超过规定时限尚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视同预算不再执行并予以收回。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制度机制,严格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及时收回采购结余资金,统筹用于保障其他重要支出,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四)切实赋予采购人采购自主权。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方式、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公开采购意向、组织质疑答复、实施合同管理、开展履约验收等权利和责任。 (五)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为重要抓手,细化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督促整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通过制定内控示范文本、组织培训交流、开展内控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 (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要求,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加强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坚决防止重复低效采购、超标准豪华采购,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政策和绩效目标。 (七)严格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采购合同。根据本单位采购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和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实际使用人、供应商、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 (八)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运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九)健全完善政策落实机制。采购人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落实到采购需求、执行和履约的全过程。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指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政策执行的控制和反馈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切实提高采购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十)进一步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健全完善电子化采购制度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十一)加快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健全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供应商推荐、评审专家聘用和相关主体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十二)推进成渝地区政府采购深化合作。加强成渝两地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的协作,协同推进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政府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等信息资源共享。探索解决部分行业领域专家资源短缺的问题,逐步推动成渝两地实现远程异地评审。   五、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三)构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统筹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业务规则和数据标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加快构建集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交互,形成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到资金支付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十四)健全完善电子化评审制度机制。修订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制度,运用视频会议、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电子化评审。提高评审专家电子化评审的技术能力,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化评审的组织能力,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电子化服务。整合共享评审专家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资源,推动实现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远程异地评审。 (十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建立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2022年起各级预算单位要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细化监管措施,建立信息发布的“负面清单”,建立对信息发布管理和发布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十六)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运用,丰富完善监管手段,强化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提升采购监管效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多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财政、纪委监委、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互动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查处政府采购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行为,按照受理与审理相分离、随机组成合议庭、岗位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三随机两公开”(随机选取收案人员、办案人员和审查专家,现场公开办案人员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处理结果)的工作机制,实行与行政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非强制性纠纷化解。发挥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行政裁决专业化、规范化。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专家库等方式,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5日  
    时间: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