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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2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的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库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建设,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加入,形成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代理机构在确认参与同一项目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平台随机抽取程序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征集入库、信息维护、随机抽取、日常管理以及相关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征集、公平参与、公正抽取、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供应商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后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入库   第五条 四川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方式,征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加入供应商库。 第六条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平台在线申请加入供应商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备工程管理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数量的项目负责人(指依法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安管人员(指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申请入库: (一)注册登录。供应商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使用本单位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以供应商身份完成供应商库的注册。 (二)入库承诺。供应商登录平台,选择加入工程供应商库,在线完成供应商库入库承诺,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生效。 (三)信息维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库信息维护要求,如实填写信息、提供资料并提交审核。平台提供辅助验证功能,辅助供应商完整、规范录入相关信息。 (四)信息审核。供应商提交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对信息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八条 供应商入库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改调整。修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小企业划型、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和人员社保费缴纳证明等信息资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关于信息维护和信息审核的规定,提交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加强入库信息资料的管理和维护,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使用不实信息资料参与随机抽取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入库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供应商名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入库供应商信息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通过供应商信息公示栏反映问题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  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十一条 四川省内各级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或者供应商库中满足项目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6家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邀请书以及项目情况等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例外情形,采取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库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达到拟邀请供应商数量的两倍,才能提交抽取申请;未达到两倍的,修改拟邀请供应商数量后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抽取申请至供应商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抽取或者修改抽取条件重新提交抽取申请。 第十六条 意愿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后,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放弃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应当在项目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截止时间前,在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七条 供应商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将作为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项目履约等环节的项目负责人,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抽取、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随机抽取未被抽中、抽中后未参与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活动未成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项目完成验收后,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才能被确定为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确认参与随机抽取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确认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中,按照拟邀请供应商数量进行随机抽取,确定被邀请供应商名单。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两倍的,终止抽取;确认参与随机抽取供应商数量不足6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选择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 第十九条 被邀请供应商名单将通过平台加密保存,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解密。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属于被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提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项目终止公告时,应当公开供应商资格条件、邀请供应商数量、被邀请供应商名单以及供应商资质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改变随机抽取结果。因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故需要取消采购任务或者依法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随机抽取完成后通过平台向被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上传采购文件。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采购文件的途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被邀请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下载查看邀请书,并严格按照邀请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邀请书、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平台通知被邀请供应商。 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上传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重新获取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与随机抽取设置的和邀请书中载明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保持一致。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确认随机抽取时具备的资格条件保持一致。被邀请供应商因资格条件变化不再满足项目资格条件的,不得继续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停止评审;发现供应商响应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事前经采购人同意并按规定报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项目资格条件,且在确认参与该项目随机抽取时已是供应商依法聘用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履约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在合同签订、履约等环节,重点加强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身份资质以及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社保缴纳关系等信息核实,发现供应商存在冒用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资质或者工程转包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纠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财政厅通过组织入库审核、专项清理检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入库供应商进行管理,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审核退回、风险告知、清退出库、移送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二)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安管人员资质等关键信息有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 (三)除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供应商未依法为其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缴纳社保费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五)冒用、借用或者挂靠资质入库的; (六)不同供应商在平台确认参与同一采购项目随机抽取、采购文件获取、响应文件提交等环节,使用同一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或逻辑地址)或者MAC地址(介质访问控制地址或物理地址)的; (七)经四川省财政厅认定,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随机抽取公平公正的情形。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项目的随机抽取;已被随机抽取邀请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被清退出库的情形和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决定是否参加后续采购活动。对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重新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核实修改相关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重新入库;对存在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清退出库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或者处理处罚后,满足入库资格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督促整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供应商提供不实信息参加采购活动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构成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供应商涉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等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在供应商库管理、采购管理、履约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时间:2023-11-01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续聘、解聘、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四川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条 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管理。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全省共享,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四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库信息进行维护。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续聘和解聘   第一节  选聘    第五条 四川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由职称评定部门书面推荐认定。其中,国家取消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认定的,由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认定。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参加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测试且成绩合格。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满8年”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放宽至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放宽至6年。 第七条 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在征集时间内按规定程序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资料、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证明资料、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并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参加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考核测试采取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对于考核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评审专家,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补充考核测试,补充考核测试事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培训测试中,申请人存在冒名顶替、舞弊等违反纪律行为的,财政厅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培训,取消其考核测试成绩,通报其所属单位,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培训测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初审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复审和终审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 (二)网上填报信息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 (三)申请人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四)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五)申请人回避信息。 第十三条 审核不通过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申报信息和证明资料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重新提交; (二)需要对申报的评审品目进行调整的,可以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也可以直接修改; (三)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理由。 第十四条 复审通过的,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四川省财政厅或者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属实的,不予通过终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聘期3年。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与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格式见附件一),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电子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在评审专家库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评审需要,熟练掌握资料完善、专家请假、电子签章等操作功能。   第二节  续聘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申请续聘的,应当在聘期届满60日前,在评审专家库填写《评审专家续聘申请表》(以下简称《续聘申请》,格式见附件二),发起续聘申请。 第十九条 四川省财政厅在评审专家库收集评审专家续聘信息,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评审专家申请续聘的培训测试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测试合格的评审专家,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评审专家续聘资格条件情况,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书面报告续聘审核情况,内容应当包括拟续聘评审专家建议名单和不予续聘评审专家建议名单,不予续聘评审专家建议名单应当注明不予续聘的理由。 第二十条 四川省财政厅收到市(州)财政部门续聘审核情况后,应当对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和不予续聘评审专家名单进行复核,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拟续聘的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续聘或应当解除聘任的情形,四川省财政厅或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并将结果告知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财政厅应当将续聘结果告知市(州)财政部门。续聘为评审专家的,原《聘任协议》自动延续,续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除从未被抽取以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未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考核测试不合格; (三)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解聘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一)聘期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解除聘任的评审专家,由四川省财政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   第一节  评审专家抽取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足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同城使用评审专家的,一般应于评审当天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确定评审品目、专家类别、专家人数、回避情形等抽取需求,通过评审专家库填写抽取申请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从采购项目抽取的评审专家中选派人员作为该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过程中,财政部门需对被抽取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合理性,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通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全程监督抽取工作。政府采购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采购人的,采购人监督人员可以由采购人协商委派。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库采用发送电子信息的方式实时通知被抽取的评审专家,通知内容为参加评审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 (一)依法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 (二)拟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品目、类别、人数、比例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补抽专家,无法补抽的可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经采购人监督人员书面同意,可以终止其对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资格,另行补抽评审专家。启动补抽程序的,迟到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评审,且不得获得劳务报酬。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四川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信用评价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节  评审专家使用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验证。评审专家身份验证,主要通过《证书》进行验证。评审专家身份验证结果与抽取结果不一致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其申报的评审品目、评审区域从事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以下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形,应当回避: (一)为供应商提供投标(响应)指导咨询论证的; (二)私下到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参观指导考察的; (三)自己及家属私下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参观、考察、旅游、宴请的;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评审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参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使用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费用。 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不得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不得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评审专家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获悉的评审专家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信息发生变化,需变更评审专家库信息的,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评审专家在续聘时可以申请变更评审品目(其他时间不得变更,但减少评审品目的除外)。变更评审品目的,应登录评审专家库变更相关品目信息,经初审、复审、终审后生效。 (二)评审专家职业、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不涉及评审品目修改的,应登录评审专家库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生效。 (三)评审专家评审区域、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不涉及评审品目修改的,应登录评审专家库变更相关信息,保存生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解除聘任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库按监管职责进行处理。 (一)评审专家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或存在其他解聘情形的,由有关单位、个人以及财政部门报送四川省财政厅进行处理;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库提交申请,报四川省财政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不得建立或加入存在操控评审情形的社交平台和网络通讯群,被动加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不得接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影响公正、独立评审的请托或者好处。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六)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评审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四川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被行政处罚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评审专家管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检举评审专家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实名书面向所涉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线索;检举人不得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或线索诬告陷害评审专家。 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格式见附件三),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将逐步实现对评审专家管理、执业、身份识别等电子化,并与国家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及其他有关管理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2.评审专家续聘申请表     3.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附件1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 乙方:×××(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条款。 一、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3年,自《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电子证书》中所载明日期起。续聘合格的,聘任期限自动顺延;未申请续聘或者续聘不合格的,期满自动解除聘任。 二、劳务内容 依法、公正、廉洁参加四川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三、劳务报酬 由评审专家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 四、教育测试 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评审专家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 五、践行承诺 乙方应当认真践行其在评审专家库中的个人承诺。 六、违约处理 (一)暂停评审。乙方被检举涉嫌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乙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解除聘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聘任: 1.存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不予续聘情形的; 2.存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解除聘任情形的; 3.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以及其他需要解除聘任的。 七、未涉事宜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与乙方终止聘任关系为止,续聘期间仍然适用本协议约定。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通知书                 ×××(评审专家姓名): 有(单位或人)检举或者监督检查发现你在参加×××(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概述)。本××(单位)在处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暂停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门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时间:2023-09-01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23〕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制定依据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支付主体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支付对象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提供劳务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等。   四、时间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时长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时长计算从评审实际发生时间起,到签署评审报告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5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600元。 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本人原因(含评审专家回避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标准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借用的评审专家,其参与需求调查、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由采购人参照本标准支付。   六、交通补助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设置详细的评审地点,保障评审活动顺利进行。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七、支付方式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原则上不能超过30日。 评审专家取得劳务报酬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主申报纳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代办缴纳税款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评审专家提供完税凭证。   八、违规情形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违规停止评审的;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6.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7.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8.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9.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0.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1.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12.参加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13.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按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或未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未及时纠正的,省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暂停采购人(含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权限。 (三)评审专家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或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   九、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三)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按照本标准执行。 (四)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所称的“以内”,包含本数;所称的“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六)本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时间:2023-09-01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20〕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和公平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细则所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为枢纽,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主体,联通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平台。鼓励其它市场主体将依法建设的、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专业交易平台,自愿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及各地各部门(单位)在该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的交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专业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医疗保障、知识产权、数据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领域、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进场交易工作规范及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加强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设施、人力保障投入,确保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统一的场所设施、信息化建设、安全、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等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提供必要的交易场地和设施,科学划分功能区域,设立服务窗口,满足交易活动业务办理需要。 第九条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信息发布媒体,由省政府授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终端覆盖市(州)县(市、区),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CA)的兼容互认,为全省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综合技术支撑和电子监管端口、信息发布渠道、市场主体信息库。市(州)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由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自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全流程网上交易服务,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推送项目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向监督主体提供监督通道,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应实现信息全面记录、在线监测、实时监管。 第十二条 省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系统、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系统、各类交易系统与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双向对接,实现项目审批、行政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专家资源、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向电子监管系统实时推送数据,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依法建成的专业交易平台自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且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行业制定各领域统一的交易细则,明确进入平台层级、交易流程、资格要求、评审办法、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信息公开等交易规则。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纳入对应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愿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取得法定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平台交易。 (一)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未制定交易规则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依法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跨区域使用专家资源。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采用电子化手段开展交易,推行在线投标、“不见面”开标(竞价)、远程异地评标、在线监督等便捷交易方式。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管理要求。 “不见面”开标(竞价)规则、远程异地评标规则由省级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定,开评标网络环境由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建设、维护。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信息、交易过程信息、评标(审)结果信息、交易结果信息、合同签订信息、履约信息等〕依法及时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信息统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市(州)平台发布。国家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另行指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发布媒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市(州)平台同步发布。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公开时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信息发布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一致。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市(州)平台对其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并自收到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二十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以下流程开展交易活动。 (一)入场登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或其市(州)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生成项目编码。线下办理入场登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符合进入平台交易条件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预约交易场地和交易时间。 (三)组织交易。包括: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接收竞争主体(含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下同)参与竞争,组织开标或竞价,对需要评标的项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等。 (四)确认成交。包括:发布评标结果公示,确认交易结果,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公示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公示项目履约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暂停交易。 (一)公共资源权属出现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出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交易进行的; (四)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暂停原因消除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安排项目实施主体恢复交易活动;不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设运维,谁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予以归档,档案存放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时限。   第四章 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见证、场所和设施保障、信息发布、专家抽取、档案管理、投标保证金代管等服务,探索电子保函、融资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交易场所予以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确需收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服务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稳运行。推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持续优化平台服务,实行网上预约、“一表申请”“一网通办”等网上办理措施,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网上公告公示、在线获取和提交文件、网上开标(竞价)、电子辅助评标、档案电子化归集,推行数字证书、场所预约、专家抽取、见证证明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一地注册,全省通用”服务,推动实现“一地注册,全国通用”。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的电子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协作配合机制。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计监督。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非经法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正常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监督。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以“发现、制止(接收)、记录、移送(转交)、调查、处理、曝光、反馈”为主要流程的闭环监督,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涉嫌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记录、保留证据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项目审批、交易准入、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依法限制或禁止有违法违规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守信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予评标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税务等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快电子化监督手段的运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全流程实时监控,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监测、对比、分析,尽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对投诉和举报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主动接受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各方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市(州)平台并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公开曝光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履行平台现场管理职责,主动接受和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交易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交易平台向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异议或质疑。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应当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平台整合牵头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0-12-17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川财采〔2021〕79号)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积极推进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提升采购监管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暂行办法》(川财规〔2021〕8号)等规定,财政厅组织建设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拟于2021年7月15日起上线试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 本通知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以下简称供应商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建设,具备供应商征集、随机抽取、邀请、日常管理、信用评价、综合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登录供应商库。   二、试运行范围 试运行期间,开放征集、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功能。   三、时间安排 2021年7月15日起,供应商库正式上线试运行,征集入库供应商的数量满足随机抽取条件后,开放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系统功能。供应商库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的规则及要求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另行发布。   四、供应商征集 (一)征集供应商范围 试运行期间,公开征集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库如实录入相关资格信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附件1); 2.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3)或者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此项为满足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等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未提供则不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 3.供应商具备的特定资质证书的扫描件。此项不限定资质数量,未提供则视同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供应商库将根据供应商录入的资格信息生成承诺函和声明函,由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生效;其他证明文件由供应商录入相应资质信息后上传。 (四)入库流程及要求 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库下载学习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1.注册登录和身份绑定。供应商下载安装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互联互通驱动,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供应商库进行注册,通过法定代表人手机短信验证后,提交完成注册,并绑定身份信息。 2.签订入库协议。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库在线确认供应商库入库协议(附件4)后,即完成入库协议签订,协议正式生效。 3.提交资格信息。供应商按照要求录入资格条件信息、上传资格证明材料,并确保资格条件信息和相应证明材料一致。出现不一致时,以在供应商库录入的资格信息作为认定标准,供应商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4.选择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作为随机抽取条件。意向业务地区是指供应商意向从业的县(市、区),意向采购品目是指供应商能够承接的项目范围。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采购品目后,供应商库中选择了对应的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才能纳入该项目随机抽取的范围。 5.系统校验。供应商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供应商录入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入库;供应商库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供应商录入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在供应商库生成相应资质信息。 校验不通过的,供应商按照提示信息进行核实、修改。确因相关证书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校验通过的,供应商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修改相应信息。 6.公示入库信息。已入库供应商的资格信息将通过供应商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入库后,资格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登录供应商库进行更新。否则,自行承担未及时更新带来的不利后果。 (五)清退出库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1)入库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 (2)供应商提供资格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3)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信息或者证明材料的; (4)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加入供应商库或者参加采购活动的; (5)经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再纳入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范围。如已清退出库供应商符合入库资格要求后,可以再次申请入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存在应当清退出库的情形时,可以在供应商资格情况公示栏进行问题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未被邀请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由财政厅按入库协议约定处理;对已被邀请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由涉及的项目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供应商库入库协议的约定,如实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格信息和证明材料,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信息不实、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财政厅负责供应商库的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监督。 操作执行中,涉及供应商库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28-86727173、86728005;涉及政策制度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请向财政厅书面反馈,邮箱:scczzfcg@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3日   
    时间:2021-07-13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
    (川财规〔20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严格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采购人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基于工作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目标,科学测算预算经费需求,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建立健全预算评审制度,对经费需求较大或者测算难度大的采购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必要时开展绩效评估,将评审、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采购人要健全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决策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限,加快采购执行进度。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等业务有效衔接,将采购管理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加强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既要防止拆分预算规避政府采购,又要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三)严格采购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采购人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周期性特点,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合理规划预算资金安排,适时评估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超过规定时限尚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视同预算不再执行并予以收回。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制度机制,严格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及时收回采购结余资金,统筹用于保障其他重要支出,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四)切实赋予采购人采购自主权。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充分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方式、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公开采购意向、组织质疑答复、实施合同管理、开展履约验收等权利和责任。 (五)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为重要抓手,细化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督促整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通过制定内控示范文本、组织培训交流、开展内控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 (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要求,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加强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坚决防止重复低效采购、超标准豪华采购,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政策和绩效目标。 (七)严格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依法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采购合同。根据本单位采购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和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实际使用人、供应商、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 (八)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运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九)健全完善政策落实机制。采购人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落实到采购需求、执行和履约的全过程。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指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政策执行的控制和反馈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切实提高采购人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十)进一步降低采购交易成本。健全完善电子化采购制度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十一)加快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健全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供应商推荐、评审专家聘用和相关主体信息库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十二)推进成渝地区政府采购深化合作。加强成渝两地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的协作,协同推进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政府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等信息资源共享。探索解决部分行业领域专家资源短缺的问题,逐步推动成渝两地实现远程异地评审。   五、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三)构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统筹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业务规则和数据标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加快构建集采购执行、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交互,形成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到资金支付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十四)健全完善电子化评审制度机制。修订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制度,运用视频会议、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电子化评审。提高评审专家电子化评审的技术能力,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化评审的组织能力,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电子化服务。整合共享评审专家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资源,推动实现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远程异地评审。 (十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建立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2022年起各级预算单位要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细化监管措施,建立信息发布的“负面清单”,建立对信息发布管理和发布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十六)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采购监管中的运用,丰富完善监管手段,强化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提升采购监管效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多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财政、纪委监委、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互动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查处政府采购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行为,按照受理与审理相分离、随机组成合议庭、岗位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三随机两公开”(随机选取收案人员、办案人员和审查专家,现场公开办案人员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处理结果)的工作机制,实行与行政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提供法律意见等非强制性纠纷化解。发挥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行政裁决专业化、规范化。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专家库等方式,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5日  
    时间: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