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行业资讯
  • 成都市“三优三促”助推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
    为严格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部署要求,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坚持以破解顽瘴痼疾为切入点,以优化交易平台服务为基础,以规范交易现场管理为保障,持续推动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重点工作。      一是优化信息发布系统关联设计,促进规范发布招标计划。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时,须将招标公告于已发布的招标计划进行系统管理后方可提交发布招标公告。同时,系统将项目招标计划发布情况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供行业主管部门监察。      二是优化评标专家信息录入统计,促进规范委派招标人代表。新增招标人代表身份、工作单位等信息录入功能,并纳入数据慧查平台,实现招标人代表信息多维度数据统计分析,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人代表委派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三是优化制度规则设计,促进规范交易现场行为管理。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管理制度》,严格记录上报评标专家(含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负面行为,助推评标专家“一标一评”、招标代理服务“一标一评”改革创新。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时间:2024-08-30 14:57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招投标领域乱象“亮剑”
    严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 推动压实招标人责任 向招投标领域乱象“亮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晶 韩亚栋报道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彭敏“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山东省潍坊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颜廷军“干预和插手招投标,非法收受财物”……在纪检监察机关近期通报的案例中,不少涉及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   招标人或招标单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承担提出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支付中标合同价款、保证工程质量等职责。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在利益诱惑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要求,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有的出于私心杂念控制评标,内定中标单位,把招标投标变成走过场。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中纠治了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腐败案件,完善了一批制度机制,坚决刹住乱象,促进招投标规范管理。   县住建局“一把手”利用工程项目招投标谋利被查处   “直到我被留置时,如果不仔细回忆盘算,我自己都没想到不知不觉收了别人这么多钱财。”唐植顺,湖北省公安县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23年5月被立案审查调查,最终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唐植顺的问题主要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2018年5月,公安县启动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孱陵片区)一期项目,整个工程投资2.3亿元。身为县住建局“一把手”的唐植顺,积极与老板江某、杨某某等人谋求“合作”,约定项目中标后,以每个百分点200万元的份额,给其3个点,并授意该项目业主代表夏某为江某等人提供帮助。   据江某回忆:“谈合作时,唐植顺安排夏某到武汉商议。其间,夏某透露了招投标相关信息。”此后,夏某多次与江某等人会面,沟通项目内容和招投标细节。为确保中标,江某、杨某某找到多家公司围标。   开标前夕,江某等人专门约见夏某并送给其1万元辛苦费。开标当天,夏某作为业主代表前往武汉接评标专家到公安县评标。按照江某等人示意,夏某在接评标专家途中,为江某等人接触评标专家提供便利。江某等人将事先准备的红包和中标意向单位透露给了评委。   评标结果出炉后,又出现“插曲”。江某等人原本意向中标的公司因标书制作原因,评分结果“出人意料”排在了第二名,某陪标公司被评为第一名。江某等人找到唐植顺请求变更中标结果,唐植顺应允。最终,在唐植顺等人违规操作下,得分第一名的公司以项目经理生病为由放弃中标,意向中标公司顺利递补。   2019年春节前夕,唐植顺要求江某等人兑现承诺。为掩人耳目,江某和杨某某用纸箱装好现金,从武汉开车专程运送至公安县。后经调查,此次受贿金额高达600万元。   唐植顺任县住建局“一把手”五年内,该县启动工程建设项目数百个,涉及金额数十亿元。唐植顺主动安排下属单位通过调整招投标文件、量身定制招投标条件等方式,为20余家单位和个人在多个工程项目承接、协调、拨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近千万元。   公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久经说,唐植顺任职期间,住建局党组集体议事决策流于形式,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制度沦为摆设,导致“靠工程吃工程、靠项目吃项目”愈演愈烈。该案件暴露出工程招投标领域“专家不专”“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问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打击震慑,推动长效治理。   个别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隐蔽性强,监管难   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有利于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且其链条长、可插手环节多,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调查发现,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其“黑手”几乎伸向招投标所有环节。例如,招标前,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招标中,选派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并在评标现场施加影响;招标后,纵容特定企业影响中标单位放弃标的,再以替补方式将中标结果调整为其他企业或个人。   有的在招投标文件编制中,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门槛,以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为特定企业或个人创造中标机会。比如,安徽省蚌埠市住建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士俊分管的某截污工程对外招标。投标前,某公司老板李某某请托刘士俊在资质、业绩等方面为其公司“量身定制”招标条款。刘士俊安排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某建设公司资质、业绩和信用条件设置门槛和加分条件,让该公司成功中标。刘士俊收受其感谢费共计25万元。刘士俊还存在其他问题,最终被“双开”,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有的将招投标的关键信息,如评分标准、评委名单等,提前泄露给特定企业或个人,纵容默许投标人串标围标,帮助他们提前做好准备。比如,山东省滨州市住建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卫吉分管的某截污工程对外招标,李卫吉为保证其意向公司中标,决定采用单一标底评标法,该评标办法规定发包方设定标底价格,哪家企业报价最接近标底价格,哪家企业就能中标。投标前,李卫吉将标底价格透露给其中意公司负责人,助其顺利中标,后收受其所送贿赂300万元。李卫吉还存在其他问题,最终被“双开”,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有的指使业主代表担任评委干预评标工作,给特定企业或个人倾向性高分,从而影响评标结果。四川省成都交投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冉亚林为控制招标结果,往往会派1至2名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在评标现场施加影响。当参与竞标的单位较少时,暗示评审专家放宽标准,防止废标;当参与竞标的单位较多时,在言语之间表现出对“意向合作方”某个优势条件的关注;业主代表还可通过自己的打分相应降低或提高平均分数。冉亚林还存在其他问题,最终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隐蔽性越来越强,问题往往出现在程序之外。”成都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有的招标方在项目论证调研期间与意向中标方已“充分沟通”,在招标文件倾向性条件设置、默许其“勾兑”评标委员会专家等方面提供帮助,提高中标概率;负责项目招投标的“关键少数”只要中意某家公司,向具体经办人员“打招呼”,中标概率就很大。   以办案撬动治理,促进招投标规范管理   招投标问题治理的关键在于招标人。实践中,由于招标采购活动专业性强,招标人往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开评标等工作,由随机抽取的专家所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通常对中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在不正当利益驱动下,一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专家沆瀣一气,违规操纵中标结果。无论是招标前的“充分沟通”、招标文件“量身定制”,抑或是招投标过程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全力配合”,都是为了帮招标人实现意图。   压实招标人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不能当“甩手掌柜”,将责任推给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意见》要求“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为防止招标人帮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做”投标资格业绩条件,要求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为防止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滥用定标权,要求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持续加大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惩治力度,强化震慑效应。一些招标单位领导干部控制评标内定中标单位,究其根源,是思想“总开关”出了问题,纪法意识淡漠,侥幸心理作祟。多地纪检监察机关以办案推动治理,压实监管责任,推动联合惩戒,促进招投标规范管理。   唐植顺案发生后,公安县纪委监委向住建、农业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督促围绕招标投标等环节开展自查研判,实行动态销号管理;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分层分级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督促升级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运用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举措,通过客场地点、评标专家“双随机抽”等模式,减少人为干预。   招投标领域问题积弊甚深,为防止“治一治好一阵、松一松又反弹”,须推动各行业部门加强建章立制,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提升长效治理水平。   冉亚林等人案发后,成都市纪委监委聚焦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梳理发案情况,研判发案规律,形成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风险及防治的调研报告,推动构建规范招投标行为制度框架。该市纪委监委紧盯招标人这个关键主体,督促市发改委制定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破解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而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问题;针对部分国企利用业主代表“专业户”影响招投标结果问题,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管理和常态化监管;推动市发改委推进改革,把招标人从幕后推向台前强化监管,推动权责对等,以制度创新隔绝权力寻租。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时间:2024-08-27 14:57
  • 财政部:将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惩戒措施,推进信息共享!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设立投诉保证金以规制供应商恶意投诉行为。   对此,财政部在《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6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做法将提高供应商的维权成本,不利于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复文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作为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多年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采购公平公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相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这也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实践中一些供应商没有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借恶意投诉干扰采购项目正常开展,给采购人带来损失。   对此,财政部门依法对恶意投诉等行为实施惩戒。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属实后,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并发布处罚公告,禁止投诉人在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上述惩戒措施之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针对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共享,复文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要求包括意向公开、采购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在内的政府项目采购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集中统一发布。 实现了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一站式”查询,社会公众及各级财政部门都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于恶意投诉的投诉人,财政部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现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信用信息共享,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归集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的信息共享。  
    时间:2024-08-09 14:57
  • 眉山市持续深化五减工作不断提升交易服务水平
    近年来,眉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认真持续贯彻落实省中心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风险”工作,不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规范化运行。今年1-6月,在“五减”现有成果上,继续发力,成效显著。      一、提升服务便捷度。一是优化办事流程。上半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共优化流程12个,精简工作环节2个;计精减办事资料6个;累计压缩办事时间7个工作日。如在青神县的政府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工作中,公告发布时间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内,现主动压缩为“当天办,立即发”。二是完善内部业务规程。中心及时根据政策调整及交易系统的优化,组织科室修订内部业务规程12项,新增规程1项。三是提升交易系统便捷度。完善开标流程,取消签章环节节约开标时间。根据专家评审习惯完善评标系统界面和点位,提升评标效率。研发智能客服系统,第一时间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高各方交易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织牢信息安全网。一是有效运用交易监督平台。在1-6月,纳入监督平台围串标预警系统监测项目198个,经研判派件到行业监管部门办理项目17个,由监管部门移交行业执法部门立案调查项目2个。二是做好数字化档案安全管理。做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单向流入电子档案系统,档案采集全面,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同时,运用“防火墙、云计算”等技术防范外来非法访问和信息的非法输出、抵御病毒入侵,对电子档案进行常规备份和容灾备份,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三是常态化“暗标”评审。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环节引入 “高考评分”模式,对投标人随机编号,专家不知道“来评谁”,减少专家主观倾向性,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      三、释放资金占用率。一是推动保证金减免。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严格落实财政部门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减少供应商资金压力。协助有关部门出台政府性投资项目加大保证金减免力度措施。二是降低电子保函费率。专门召开眉山市2024年投标电子保单保函业务工作专会,会上通报了2023年眉山市投标电子保单保函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多方听取了与会10家保险、担保机构的建议意见,会议要求大幅降低出具保单保函费用,从原来的上限10‰降低至5‰以下。上半年以来,共开具保单保函2557笔,涉及金额74735万元,保单保函资金占保证金比例89%。        来源:眉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时间:2024-08-01 14:57
  • 关于开展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和商品巡检的告知书
    各电子卖场供应商: 为促进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保障全体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及《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运行规则》等省级相关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厅拟于近期对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及上架商品进行检查,以确保政府采购领域规模采购的商品规范和价格优势,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截止2024年6月30日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及上架所有商品(毕节地区供应商及商品除外)。 (二)检查内容 1.入驻信息 供应商入驻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对申请注册的供应商进行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2.基本信息 商品基本信息,重点为商品类目选择是否准确,贵州目前未开放的类目商品,暂不能上架;商品标题格式是否规范。 3.电商平台链接信息 商品对应的主流电商平台链接、官方网站链接是否准确有效,且对应到单个商品、商品未被下架,并与电子卖场中上架的商品品牌、型号、规格属性一致,同款不同规格的商品是否填写对应的多个链接。 无主流电商链接、无品牌官方网站或品牌官方网站中无销售价格信息的商品,供应商是否已上传针对该商品市场价格的承诺书。 4.商品价格信息 发布商品时填写的市场价是否小于等于提供的主流电商平台链接的同款商品价格,填写的销售价是否小于等于同期市场价。 5.商品主图 商品主图是否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商品无关的内容;是否出现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内容;供应商应对商品所使用的图片、LOGO是否拥有合法使用权,是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是否盗用他人图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6.商品参数信息 商品参数信息是否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是否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及详情页等填写的型号一致,是否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 商品品牌即商品商标,商品品牌是否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品牌是否保持一致,若厂家未定义商品型号的,供应商可自行编写; 商品各属性项是否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是否填写纯符号等无效内容。 7.商品发布规则 发布商品时,是否滥用销售规格属性发布套餐商品,或者在一款商品的销售规格属性选择区放置不同类目商品; 供应商是否在平台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式发布相同产品(同品牌、型号)。 8.商品详情信息 商品详情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商品图片是否是实物图片,展示的信息是否与实物一致。除“电商平台链接”项外,商品详情页是否填写其他店铺或者外部网站信息。 商品所有信息描述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发布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不允许出售的商品,是否发布未取得并上传相应行业行政许可类的特殊商品;是否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商品;是否使用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反动等描述;是否使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的描述;是否使用诋毁、侮辱等不符合公序良俗,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描述。 供应商是否对商品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拥有合法使用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二、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从2024年7月25日开始,采取自查整改、集中检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整改阶段(7月25日-8月7日):各电子卖场供应商根据告知书要求,对照检查范围及内容,全面自查店铺产品上架情况,对未按照要求上架的产品自行整改或做下架处理。 (二)集中检查阶段(8月8日-8月29日):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各供应商商品上架及店铺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形成工作底稿。 (三)处理处罚阶段(8月30日-9月20日):省财政厅对检查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并按照《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运行规则》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分别作出扣减诚信分及预警、冻结相应商品处理、给予供应商暂停电子卖场交易等相应的处罚。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时间:2024-07-30 14:57
  • 达州市发展改革委搭建暗标评审体系 破解人为倾向评分
    达州市发展改革委积极探索开展工程建设“暗标”评审,旨在以技术手段方式有效解决专家打分有倾向性问题。同时,将“暗标”评审纳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1+2+3”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大力推动实施。      强化部门协同“明职责”。“暗标”评审工作涉及部门多,涵盖招标类别广,需要部门间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由市公管办牵头,制定“暗标”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行“暗标”评审;市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推行“暗标”的规则制定、范本修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暗标”评审范本进行评审系统搭建。      强化制度保障“定规则”。为有序推进“暗标”评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达州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启用“暗标”评审(试行)的通知》《关于达州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启用“暗标”评审(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暗标”评审试适用范围、启用时间、工作要求等。      强化技术支撑“建系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达州本地实际,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暗标”招标文件范本;交易中心积极与软件公司对接,组建专业技术团队进行暗标系统建设,实时督促软件公司严格控制开发进度。分批次征集专家对“暗标”系统进行实测,及时总结反馈测试期间出现的问题。一方面配合主管部门修订“暗标”规范文本相关内容,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制定配套的开评标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暗标”开标系统建设。      强化业务培训“重操作”。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交易中心加强对代理机构、招标人、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采用线上培训、线下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暗标评审业务指导。同时制作视频操作课件,方便代理机构及专家线下学习。在运行过程中,主动收集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对暗标系统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评审流程和系统,提高“暗标”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目前,达州市已经顺利实施9个项目23个标段的暗标评审工作,总成交金额7.95亿元,节约资金7003万元,节资率8.10%。与“明标”评审方式相比,“暗标”评审过程可以减少人为主观性干扰因素,有效破解围猎专家、违规分工、倾向打分等突出问题,增强评标过程的保密性,提高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4-07-23 14:57
  • 1-6月四川省处罚109名评标专家 其中7名受到刑事处罚
    7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获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在1-6月共曝光全省109名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这些评标专家轻则受到“负面行为记2分”的处罚,重则被处以“负面行为记12分”,还受到刑事处罚。 据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评标专家被处罚是因为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行为。例如,5月17日,评标专家肖某情在参与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一项目施工标段的评标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被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从轻处以“负面行为记2分”的处罚。 此外,“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参加评标活动,违反评标区域身份核验和通讯工具、电子介质使用等规定”“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也是此次部分评标专家被处罚的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有7名评标专家受到刑事处罚。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7名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12分,被调整出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记者 李梓溶)        来源:川观新闻  
    时间:2024-07-05 14:57
  • 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设置的原则及应用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相较于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因其考察的全面性、设置的科学性、评价的客观性而受到采购人的青睐,被广泛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等文件均对综合评分法进行了定义: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标(评审)方法。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高效率成为关键问题。综合评分法的核心在于将商务、技术、价格等多个维度的评价指标通过最优化的权重分配,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进行量化评分,最终根据综合得分高低决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多个因素,避免了单一评价指标可能带来的片面性。然而,评审因素的有效设置是确保综合评分法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关键。   日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编制了《政府采购制度与操作知识库百问百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归纳了评审因素设置要遵循的7个原则:相关性原则、对应性原则、可偏离性原则、量化细化原则、非指向性原则、非限定性原则以及政策性原则。本文旨在探讨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设置的上述原则,并分析其在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应用效果。   相关性原则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紧密围绕评审目标和评审对象的特性进行,确保每个因素都与评审目的密切相关。只有相关性强的评审因素,才能真实反映参与者的实际能力、水平与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避免评审结果的偏差。因此,在设置评审因素时,应充分考虑评审对象的行业特征,确保评审因素与项目目标、需求和标准紧密相关,确保评价结果能准确反映参与者的竞争优劣势情况。如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1号案例中,G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在招标文件中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经财政部调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由企业自愿提出评审申请,评审通过后取得,属于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同时,该证书主要从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方面考察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本项目主要采购办公家具,属于货物采购,与上述安全生产能力不直接相关。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成立。可见,评审因素的相关性原则,要求评审因素的设置必须与评审对象的核心目标、性能或成果直接相关,确保评价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若将不相关或者不直接相关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如将“投标文件排版质量”作为评审因素,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应性原则   每个评审因素都应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和方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强调,评审因素应当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避免出现评价内容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脱节的情况。例如,在采购审计服务时,评审因素应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审计人员数量、专业能力、工作经验、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价格等,以全面评估提供服务的综合能力。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6号案例中,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共设置40项技术指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45分)”的评审细则为“正偏离5分;一个正偏离加1分,最高得5分。完全响应无偏离40分;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40个及以上负偏离得0分”。财政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采用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评审因素的对应性原则要求评审因素的设置应与评价对象的性质、特点和评价目的相对应,确保评价的适宜性,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影响。   可偏离性原则   评审因素应具有一定的可偏离性,即允许供应商在某些评价指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存在,能够更好地反映供应商的个性化和创新性,以及与项目需求的匹配程度,避免评审结果过于单一和刻板。同时,可偏离性也有助于激发供应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其在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更具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实践中,可偏离性原则在综合评分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绝大部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均允许供应商对于非实质性要求的采购需求负偏离响应。例如,在货物类项目采购中,可设置“技术参数负偏离一项扣X分,扣完为止”。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资格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或者将资格条件提级作为评审因素,也不能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许可的证书(如3C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此外,评审因素虽允许一定程度的偏离,但需明确偏离的范围和影响,以处理供应商响应与需求之间的差异。   量化细化原则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实践中,常常通过细分或切割指标的方式将评审因素量化,如服务器集成服务项目在商务评价中设置“每个成功案例(服务内容需包括服务器集成)得0.5分,最高得1分”,便于评审专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有效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有人认为横向比较的评分方法与量化细化原则不矛盾,该方法可以准确反映供应商在竞争者中的实力排名,帮助采购人选出综合实力最强的供应商。笔者认为“横向比较”不能完整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也不利于作出对产品或服务的客观评价,不符合量化细化原则。除此之外,诸如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同样违反量化细化原则,被列入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实际上,量化细化的评审因素不仅有助于减少在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而且还能提高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设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和权重,可以确保每个评审因素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评估,从而提高整个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非指向性原则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由此可见,评审因素的设置需遵循非指向性原则,评审指标不能有意或无意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避免倾向性和歧视性,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在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对软件(系统)功能以成品方式进行演示并根据演示打分违反了非指向性原则,被列入《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明确禁止将带有明显指向性的“成品方式演示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非限定性原则   同样源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其所列明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还包括:“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据此,引申出评审因素设置的第六个基本原则——非限定性原则。专利、商标、品牌因其独有性及法律保护性,若设置为评审因素具有明显排他性。部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为由,对品牌进行打分,或者要求供应商的注册地与履约地相一致,将供应商取得某项专利作为加分项,以上情形均不符合非限定性原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引用品牌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在引用品牌时须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如“参照或相当于英特尔i5处理器”。   政策性原则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评审因素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功能,例如鼓励创新、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等。通过将政策要求融入评审因素中,可以引导供应商积极响应政策号召,推动行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例如为响应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在评审因素的设置中,对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或者使用绿色包装的产品予以加分;为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投标价格进行扣除等。政策性原则不仅有正向引导,而且还包括反向禁止,以“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为例,经常有项目将该荣誉列入评审因素进行加分,该设定违反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87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直接相关,并且暗含对供应商的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同样基于上述政策原因,合同金额也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综上所述,在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的设置应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客观和科学。这些原则不仅有助于提高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且还能促进供应商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充分、健康竞争,推动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来源:中国政采采购报  
    时间:2024-06-27 14:57
  • 雅安市搭建“三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近年来,雅安市坚守“服务市场交易主体”初心,针对交易主体反馈领域存在“标准规范不明晰”“跨域交易难办理”“交易乱象又凸显”等问题,政务服务管理局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三化”打造提升行动,逐步破解难题,搭建“公开透明、共享便利、平等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      一、以“规范化”促“公开透明”      一是统一制度规则。印发《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坚持“只增不减”原则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接受监管。二是统一服务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省“示范交易中心”两化创建工作要求,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产权等工作规程,逐岗位、逐流程梳理制定各环节最优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规范,明确进场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开标评标等服务环节的具体作业流程和标准。三是完善交易平台。为打破交易主体面临的行业数据壁垒,整合原分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      二、以“数字化”促“共享便利”      一是数字化推动“不见面开标”。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势,依托“交易过程、交易信息、交易见证”数字化建设成果,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在雅安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标均使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招标。二是数字化推动“平台信息共享”。将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实现建设工程、土地矿权、其他交易等全流程交易信息的共享。完成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对接,今年以来,实现453个投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信息共享。三是数字化推动“专家信息共享”。与重庆市江津区、大渡口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等省内外城市签订了《跨区域远程评标和信息共享合作协议》,“一对一”跨地域、跨层级远程异地评标已实现常态化。积极推行“一对多”远程异地评标,评标场所由“两地”变“多地”,进一步扩大了专家抽取范围,最大限度规避“熟人效应”。今年已开展远程异地评标102场(其中跨省6场),数字化水平达100%。       三、以“清朗化”促“平等廉洁”      一是建议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对全市网上交易流程进一步优化,梳理各类风险点、隐患点60个,针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81条,力争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交易领域突出、顽固、隐形变异的各类乱象,制定《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五大整治范围并制定相应整治措施和工作步骤,细化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要求,“以整促改”维护清朗和谐的市场秩序。三是强化监管促长效。建立建设工程监督平台,市、县(区)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监督平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进行全流程交易在线监督。增加对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电脑的硬件信息、施工项目的清单报价雷同性分析功能,加强对投标人串标围标行为的监管。建立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平台,分析研判投标单位主体行为,查找出可能存在的企业异常关系、企业社团异常关系、主体异常关系。(雅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时间:2024-06-26 14:57